事前:小心签订合同
事后:注意解约权时限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消费者应如何避免逾期交房陷阱?一旦碰上开发商逾期交房,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记者特别就这些消费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据提醒,消费者要特别注意3个的问题:1、不可抗力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民法通则》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据此,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际在房产交易中,有的开发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把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2、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通常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都约定了具体的交房时间,并约定如有违约就如何处理。但在实践中,有时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不公平、不对等的,对购房者极为不利。比如说,有些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甚至还不够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这种违约责任不仅对开发商起不到惩戒的效果,连消费者最基本的损失也不能补偿。
因此,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者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
3、注意解约权时限。2003年6月1最高法院就逾期交房问题出台过相应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购房者有3个月的催告期,如果在3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没有交房的话,购房者有权在一年之内解除合同,买卖双方也可以做另行约定。
对此,提醒购房者,应尽可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购房者的解约权。开发商逾期交房,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催告期,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三个月之后购房者就有权解除合同,但若超过一年不催告,购房者的解约权就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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