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出台了新的《房屋登记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房屋所有人只要持相关证明、交纳相关费用,就可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记者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获悉,本市已对房地产登记规则进行了梳理,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些举措将有效打击某些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恶意行为。
近年来曾发生多起因开发商“见利忘义”而被购房业主告上法庭的案件。个别开发商私下撕毁合同,拿出数万元的双倍定金赔偿给“前业主”,然后再高价卖出。为了防止“一房两卖”,本市针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地方,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最新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根据新规,购房业主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后,若担心自己的房子“出事”,可以提出申请预告登记。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房地部门的系统档案中将“存档”,开发商在此期间内不得将房子卖给其他人。
专家解释,“房屋登记”简而言之是指确定房子是属于谁的。购房者要买住宅小区内的二手房,首先要弄清楚该房是否属于卖房业主,而该房是否有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条件,如卖房业主欠债、该房已被法院查封等情况。市房地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提醒购房者,一定要改变以往的重房地产权证、轻登记簿的观念。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要养成去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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