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业管理而引起的纠纷呈愈来愈多的趋势。记者从开福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来就有3家物业管理公司将欠缴物业管理费的28名业主告上法庭,此系列案件涉及多个小区。法院经审理,一审支持了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欠缴物业管理费、欠费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对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因欠缴物业费而产生的高额滞纳金、误工费、其他费用等则不予支持。
案 件
业主未缴物管费被告上法庭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件:2001年,周某购买了开福区某小区一套面积为103.14平方米的住房。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该物管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按每月0.5元/平方米缴纳;业主未按协议缴纳费用,物管公司有权要求补缴,并按欠费额度的多少每天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后因周某未缴纳物管费,物管公司将周某告上法庭。开福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周某拖欠物业费系违约行为,因此物业公司主张周某缴纳欠缴的2884元物业费,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物业公司要求周某支付的滞纳金7000元,因滞纳金约定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原 因
房产开发与物管捆绑在一起
记者了解到,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业主的答辩意见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业主主张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物业公司未经过招标竞争,应退出小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低劣等。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的房产开发与物业管理捆绑在一起,从而在业主入住后引起系列法律问题,再加上业主也怠于行使权力,所以弄成物业公司、业主都尴尬的局面。“其实最好的办法是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推选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运作,招标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一旦物业公司在服务上不到位,业主委员会可以解聘物业公司。”
提 醒
不能以被盗为由拒交物管费
针对不少业主因为财产被盗而拒缴物业费的现象,律师表示,如果物业公司真有过错的话,家中财产被盗可以要物业公司赔偿,但不能用物业费来抵消。因为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擅自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对全体业主利益的侵害。
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对物品被盗一事负有责任,应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不能以物品被盗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也就是说,如果真的遇到被盗的问题,业主应该另行起诉来要求对方赔偿,但前提是物业公司对此有过错——比如无保安巡逻、无出入登记、闭路电视不工作、监控未拍摄到图像等,而且业主要提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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