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99号)同时废止。衡阳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处长占三元就《办法》实施等相关内容的解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相比1997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的内容? 占:一是体现了“登记为民”的基本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房屋登记;二是确立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的作用、内容和形式;三是合理确定了登记机构的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四是依据《物权法》新增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地役权登记等四种登记类型;五是对“集体土地范围房屋登记”做了明确规定。 记:《办法》明确了登记簿制度,登记簿与房产证有何关联? 占:登记簿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换言之,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比如,今后夫妻双方买房,如果只登记一方名字,则不视为共有财产,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登记机关无需再考虑隐性共有人问题。 记:预告登记的作用是什么?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占: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因此,预告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的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且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可防止一房多卖。它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理房屋的权利。举例来说,以前购房的人面对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只能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后,购房人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所以开发商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开发商“一房二卖”和将已出售的房屋设定抵押等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购房者将来肯定能够获得约定买卖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异议登记?有什么作用? 占:如果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错误要求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异议登记是更正登记之前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是为了限制登记簿记载的效办,防止第三人取得相应的权利。 记: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可以登记吗? 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要房屋是合法取得的,并且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就可以进行房屋登记。因此,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也可以办理登记。登记的对象是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可以登记并不意味着农户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因为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方面,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另一方面,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记: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用房可以申请登记吗? 占:不仅可以登记,而且必须登记。新《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此规定对有效缓解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记:比如说我家的住房是自建的老居民房,建房的手续是齐全的,但一直未办理房屋登记。我的房子合法吗?我必须要办房屋登记吗? 占:《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依申请而设立。现在的房屋登记依据自愿原则,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申请房屋登记,任何部门不能强迫进行登记,这与以前的强制登记有着本质的区别。 打一个形象的比喻,房屋登记就是给房屋登户口、办身份证。一个居民不去登户口,不去办身份证,并不能说明这个居民的身份不合法,但是没有登记户口,没有办理身份证,肯定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非常的不便。同样的,未进行房屋登记,也会给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便。进行房屋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保证我们的财产安全,避免纠纷,便利生活。更为重要的是,进行房屋登记,才能体现房屋的价值。 记: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有哪些新要求? 占:新《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要求不仅更严,更细、更明确,而且特别明确了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在“材料齐全”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应当符合法定形式”;二是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三是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对未成年人的房屋如何登记? 占:原来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对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作相应规定,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新《办法》不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房屋的登记方式,更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房屋的处分作出了保护性规定,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记:《房屋登记办法》出台后收费标准有何变化? 占: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规定,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 记:房产证遗失、灭失后还须等六个月才能补发吗? 占:原来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新《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后,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直接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前,房屋登记机构还必须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记:《房屋登记办法》出台后还有“房屋共有权证”吗?怎样才能从房产证上看出是共有房屋? 占: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说明以后不再有《房屋共有权证》,但可以从房产证的标注上看出房屋的“共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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